发布者:吴文俊|时间:2019年12月24日|934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2014年左右,原告认识案外人林某,林某称其团队可以帮原告办理美国签证事宜,并通过邮件告知原告具体事项、办理步骤、具体服务金额68000美元等,并提供了收款银行账号(非林某本人的银行账号,为本案被告的银行账户)。原告依照指示将款项68000元美元折换成人民币后汇入了本案被告的银行账户后,原告即无法与林某取得联系,也未为其成功办理美国签证。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得知,被告曾经供职于上海某家公司的财务,其个人银行卡曾用于公司所用,其收取的款项根据其老板林某的指示进行操作,且不认识原告,不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。
律师建议:本案中,虽然被告在律师的协助下,没有承担返还的法律责任,如果本案被告的银行卡不是用于自己的事项,且证据不够充分的前提下,被告难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律师建议,各位自身的名义下的物品、银行卡不可随意借于他人使用,否则将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。
下一篇
上一篇
因公司未成功设立,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