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吴文俊|时间:2019年12月24日|94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因被告罹患癌症,需要接受医疗。因被告作为公司员工,根据其工作年限,应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,原告处于善意提示,发出通知函提醒其医疗期满之日,劳动合同不再续签。后,用人单位意识到对于医疗期有误解,被告应享有的医疗期应达到24个月。故发出第二份函件予以更正。在24个月医疗期满之前,原告一直为其缴纳了社保费用,并未解除劳动合同,被告以第一份函件已收到,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。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,二审法院撤销了该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,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因期满而终止。
律师建议:在实际的操作中,原告的医疗期根据其工作年限3个月-24个月不等,如果在24个月内仍不能痊愈的,是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延长的。上海地区,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医疗期,延长的医疗期与之前医疗期合计不低于24个月。特殊医疗期(北京、上海、江苏、辽宁、杭州、青岛等地):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,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,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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